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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甲衛術科第34次歷屆試題第2題(091.03.03) [打印本頁]

作者: EZGO    時間: 2017-9-24 18:32     標題: 甲衛術科第34次歷屆試題第2題(091.03.03)

(一)列舉十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名稱。(10分)
(二)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對粉塵作業外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雇主於實施勞工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後應採取的措施為何,請列出?(10分)
作者: EZGO    時間: 2017-9-24 18:42

參考答案:
(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8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下列作業:
一、高溫作業。
二、噪音作業。
三、游離輻射作業。
四、異常氣壓作業。
五、鉛作業。
六、四烷基鉛作業。
七、粉塵作業。
八、有機溶劑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九、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十、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聯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
(二)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一、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二、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
三、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四、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
前項健康管理,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並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雇主對於第一項屬於第二級管理者,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第三級管理以上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屬於第四級管理者,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前項健康追蹤檢查紀錄,依第十條之一規定辦理。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
雇主於勞工經一般體格檢查、特殊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後,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參採醫師依附表十一之建議,告知勞工,並適當配置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
二、對檢查結果異常之勞工,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三、將檢查結果發給受檢勞工。
四、彙整受檢勞工之歷年健康檢查紀錄。
前項第二款之健康指導及評估建議,應由第三條或第四條之醫護人員為之。但依規定免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者,得由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為之。
第一項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健康指導與評估等勞工醫療資料之保存及管理,應保障勞工隱私權。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或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參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綜合評估勞工之體格或健康檢查結果之建議,適當配置勞工之工作及休息時間。
前項醫師之評估,依第三條規定免僱用或特約醫師者,得由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師為之。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8條】
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將辦理期程、作業類別與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等內容,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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